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直播间兴起“代打电话” 主播称能赚钱但有点“擦边”******
直播间兴起“代打电话”:表白、整蛊、讨债……
主播称能赚钱但有点“擦边”
最近,“代打电话”在直播间兴起。网友只要打赏礼物,主播就可以提供“代打电话”服务。主播根据网友私信提供的电话号码、名字、想说的话,打出一通通电话。客户要求五花八门,有表白、送祝福的;有整蛊、讨债的;还有联系前任、测试男女朋友的。每个直播间,围观主播打电话的从一二十到几千不等。有人入行4个月挣了4万元,有的主播一天直播8小时,日入千元。律师表示,提供他人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主播代打电话问题,因涉及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网友进行打赏委托,若主播实施违法行为,网友与主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也应肩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惠娟
记者蹲守“代打电话”直播间 有人表白,有人测试男友
2月1日晚10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进入一个代打电话直播间,主播是位年轻女生,长相甜美,声音温柔,微笑说着:“大家给我点点赞,想说的话私信发我,还有要打电话的吗?”直播间显示观看人数8586人, 点赞5.3万次。
评论区有人问:“打电话要怎么下单,送啥礼物?”
主播:“礼花筒排队,热气球插队,刷完把号码、姓名、想说的话私信发给我就可以。”
留言者:“男友一直不接我电话,你打一下,看他接不接别人电话?你假装是租客,要租房子,他是中介。”
主播:“可以的,送热气球立马打。”
直播间很快出现“热气球”特效礼物,主播接单并打通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同时手机开了免提,几声提示音后通话自动挂断。主播告知留言者对方不接电话,留言女生回复称:“知道了,谢谢主播。”对于主播来说,打了一次,就算完成任务了。电话打不通也算一单,照价收费。
记者围观一小时,主播共拨打了14通电话。
主播:“您好,这里是留言电台,你的朋友说暗恋你三年了,你过得还好吗?”
对方回复:“我有男朋友,祝他幸福!”
主播:“您好,您的朋友托我给您打个电话,我这边是情感电台代打电话的。她说好久不见,想问问你最近怎么样?”
对方回复:“我都不知道你是谁。”
该直播间“代打电话”多以表白、道歉、测试为主。其间,有网友问:“朋友欠我钱,可以打电话让他快点还吗?”主播回复:“咱不打这种电话,去找催收,我们直播间不讨债、不骂人,文明直播。”
深夜近百位主播在“代打电话” 整蛊、催债,还有打电话催人挪车
深夜11点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代打电话”,发现有92位主播正在直播,约80%为女主播。很多账号直接命名为“代打电话”,有的则添缀“情感电台”“情歌传声”等。代打电话的方式基本都是关注主播账号,打赏一个“墨镜”或“礼花筒”,人多的时候得排队,送“热气球”可插队(墨镜价值9.9元,礼花筒价值19.9元,热气球价值52元),把对方的号码、称呼、想说的话私信给主播即可,然后主播一一打过去。
打过去之后,主播会先告诉对方,这里是代打电话的,然后主播把打赏者想说的话跟对方说一遍。也有不少直接挂电话,以为是骗子,或者是没打通的。
除了送祝福、表白、道歉、整蛊、测试,有的“代打电话”主播还提供骂人、讨债、催人挪车等服务。
一位来自福建的主播,粉丝有2.8万人,直播间有上千人在线,一场直播点赞有5万次,主播在直播间透露,她一天直播八个小时,打100通电话,跟上班没什么区别。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一个墨镜10元来算,平台扣一半,主播能赚5元,一天打100通电话,利润就是500元。
“代打电话”的主播们,有全职也有兼职。有位在大学宿舍里直播的女生直接表明自己是“大学生,兼职赚零花钱,希望大家多多点赞”。记者发现,并不是每个“代打电话”直播间都很火爆,一个刚开播两天的直播间人数只有十几人,主播一直在跟大家唠嗑,半个小时都没接到单。
入行4个月,挣了4万元 主播:在平台其实算“擦边”
主播巷子(网名)从2022年10月至今已直播了112场。偶然一次网上“冲浪”,他看到别的主播在直播间帮人代打电话,觉得应该会有市场,于是开始尝试。他告诉记者,这不算新兴行业,只是最近在短视频平台兴起,“早期电台就有这样的情感节目,热线电话打进去,主持人帮你打电话,把你不敢说的话传达出去。”
巷子说,帮别人打不敢打的电话,没有什么高深的套路,核心逻辑就是帮别人解决问题。“一般都是表白、道歉、分手、祝福之类的,找陌生人帮你打电话,一通只要10块钱,不是很贵却能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下单人多也说明这块的市场需求还是蛮大的。”
巷子每天直播两三个小时,直播间人数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每次直播大概要打三四十通电话,4个月大概挣了4万元。“代打电话的主播时薪差不多在50元到200元之间,勤快一点、流量好一点的日入千元不成问题。”
巷子坦言,“代打电话”在平台规则里其实算有点“擦边”,他曾“因透露个人隐私信息或可能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原因被平台封禁直播1天。“每个主播都有自己的底线,对于我本人来说,讨债、骂人的单都不接。‘代打’确实涉及到获取他人信息,但我不会非法使用这些信息。”
除了每天自己直播,巷子还教学生,上个月就收了七八个学员,每人收费几百元,教他们如何入门,“手把手教,我怎么做就教他们怎么做,一直到他们能独立直播,挣到钱为止。”他说,这行虽然门槛低,但想做好却不容易,“有一些运气成分在,这源于你直播间互动的内容,如果刚好你打电话过去,对话内容可以满足大家的猎奇心理,直播间一下涌进几千人都有可能,其实我们就是在直播间卖内容。”
律师:侵犯他人隐私权 主播、网友、平台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提供他人电话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整蛊、讨债、测试男女朋友等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什么权利,有哪些法律后果?主播、打赏的网友及平台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吗?
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饶律师表示,首先,提供他人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其次,对于主播代打电话问题,因涉及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饶律师说,如主播多次对他人实施整蛊行为或测试男女朋友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可处拘留或者罚款;如主播辱骂他人,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公安机关可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侮辱罪或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讨债类型,如主播接受委托进行电话讨债,未实施辱骂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半夜拨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则构成骚扰,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饶奋斌律师表示,网友进行打赏委托,若主播实施违法行为,网友与主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平台,如未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则可能面临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风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